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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规程

2013-11-01  点击:[]

广州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学生的工作理念,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高层次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就业。

第三条本规程中学生和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优化教育,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及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面向基层,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政策规定就业,师范生可在教育系统或非教育系统就业。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等诸方面利益,坚持政策导向和思想教育,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和创业。

第七条实行毕业生就业率“三个适度挂钩”的运行管理机制。将就业工作与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增加经费等适度挂钩,对于社会需求量不大,应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的应用型专业,要根据情况作出调整,并严格控制规模或减少招生数量。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水平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校的声誉。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目标责任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院系党政负责人是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毕业班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全校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全校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及指导工作,共同为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系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

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普通本科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与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就业政策法规,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实施细则,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

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及工作总结。

3.组织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负责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的教学管理和调研活动。

4.开展职业素质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举办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讲座,开展职业能力测试、评价与辅导工作。

5.组织各类校园供需见面会、招聘宣讲会和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招聘单位的信息资料库和单位资质审查机制。

6.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网站“广美就业在线”的管理与维护。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8.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发展咨询辅导、就业心理辅导。

9.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进行审核和鉴证。

10.编制并上报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方案,协调组织全校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和就业派遣,负责毕业生人事档案的整理、迁移手续。。

11.审核、上报并公布各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12.指导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和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

13.指导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14.协同教务处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5.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反馈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院系按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完成本院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源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和发放、鉴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调查和报送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定期统计上报本院系就业率。

3.做好本院系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辅导、就业指导、思想教育、职业素质教育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4.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组织毕业生到实习基地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就业实习锻炼。

5.开拓就业市场,并做好本院系毕业生情况的宣传和推介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多方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等;

6.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和毕业生鉴定工作,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组织毕业生党员、团员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受理有需要毕业生的暂缓就业申请,负责领取和发放本院系的毕业生报到证,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各项工作。

7.对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按时向学院上交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报告;

8.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及时汇总调查数据和报告;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9.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学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多部门的全校性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系,协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召开全校性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

2.教务处(含招生办)指导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安排,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协同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与就业工作,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表,协同就业指导中心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协同学生处建立和运行招生、培养、就业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反馈联动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行毕业生就业“三个适度挂钩”工作机制。

3.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批复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就业供需见面会等大型就业相关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毕业生体检工作。

5.保卫处负责校内大型供需见面活动的安全保卫、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

6.宣传部负责协调就业工作对外宣传事宜。

7.组织部、团委负责毕业班党员、团员档案材料的归档与组织关系迁移手续,团委协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举办学生创业竞赛。

8.美术馆协助接待应邀前来参观毕业生毕业创作展览的用人单位代表。

9.其他部门按职责协助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与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省统一部署,学校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开展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需求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组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推荐与毕业鉴定、毕业生签约鉴证与就业派遣、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与反馈等。

第十五条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就业的权利;

(四)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五)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指导从一年级开始,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七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

1.毕业生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毕业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将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各职能部门、院系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落实。

2.毕业生资格由院系初审,按规定的信息数据库格式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后报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院系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报送休学、退学、结业学生的情况。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主要途径。要加强以学校为主体的就业市场培育,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充足就业机会。建设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艺术类专场等大型招聘会、每季度(月)美术设计专业人才校园集市、“广美就业在线”网络招聘平台等就业市场品牌。

2.校园招聘活动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安排,支持和鼓励各院系组织适合本专业学生需求的有特色的小型供需见面活动,并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推荐与鉴定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艺术实践活动、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个人特长和适合从事的工作等作出组织鉴定。

2.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厅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档案的重要材料,由学校购买并向每位应届毕业生免费发放一套,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表格。推荐表经院系审核并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后送学校就业中心盖章确认有效,发放给学生本人作为求职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经班级、院系、学校三级部门审核并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入学生人事档案。

3.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实习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4.对经济困难、身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切实帮助其顺利就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签约与就业派遣

1.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交院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经鉴证的就业协议书作为编制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

2.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

3.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解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解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意见,并提供由原录用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4.除已签订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并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列入就业派遣方案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包括出国留学、校外升学、自主创业、暂缓就业、回生源地再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当年6月10日前)向院系辅导员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有效手续并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默认其就业方向为生源地。

5.出国留学读研的毕业生应按规定上网申报填写出国升学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院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签证本人页扫描件,以备省就业主管部门查验。

6.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户口迁往地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7.毕业生求职需要婚育证明的,需在毕业前规定时间内到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在学校的根据学校计生管理部门指引办理)。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等证明,但因结婚、生育、出国出境等需要开具证明的,毕业生应提前取消暂缓就业,将户口迁出学校,再向落户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8.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期限内到相关单位报到,如在报到期限内遗失报到证,应及时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向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逾期不再受理。

9.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户籍所在县区,自谋职业。

10.延长学时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暂不纳入派遣方案,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三个月内,如落实就业单位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需派遣的,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毕业证书和接收证明,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派遣。

11.经毕业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停就业派遣,毕业生需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12.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暂时寄管在学校的,应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13.毕业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14.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

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是高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帮助毕业生了解自我、明确发展和努力方向,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1.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贯穿普通本科学生学业全过程,面向本科一至四年级学生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分学年度安排具体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工作由教务处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研室共同组织,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教师结合学生专业和职业发展等开设相关创业和职业发展规划选修课程。

2.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推进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和促进学生自主创业。各职能部门与各院系要协调配合,依托学科与专业优势,加强与地方和社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通过组织创新创业项目开发、教学实习、专业实践、课题合作等方式,加强教学实习、就业实习基地的开辟与建设,使学生通过实习、实践锻炼,增加对社会和用人单位的了解,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章 就业服务与暂缓就业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启蒙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目标,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个性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育人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评与个性化生涯发展辅导、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心理辅导、困难生就业扶助、离校手续办理等等。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毕业生暂缓就业制度。在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派遣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团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学校通知的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签订《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暂缓期满,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其党团组织关系、户口和档案材料将被转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六章 就业情况统计与跟踪调查反馈

第二十七条 就业情况统计是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院系要按时做好每月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以及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等统计情况的报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汇总院系情况及时撰写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和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上报教育厅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核查,并如实、客观报告毕业当年的就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检验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及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毕业生跟踪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思想品德状况、专业技能情况、专业知识运用和各方面能力发挥情况、适应工作程度等等。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主要途径和方法:

1.各院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利用信函、QQ、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对随机抽选10%的上一届毕业生及接收单位跟踪回访。

2.就业指导中心协同团委和院系利用暑假组织在读学生,利用社会实践对往届毕业生在社会上的情况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

3.建立相对稳定的毕业生质量监测点:由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各院系在调查了解毕业生具体工作单位的基础上,每个专业选择2-5个我校毕业生相对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毕业生质量评价的基地和基本信息来源,并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变化和工作需要,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由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送教务处、招生办、各院系,供相关部门、院系调整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作参考。

第七章 就业工作督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督查与考核及评优奖励工作,对在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院系或职能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学校就业工作督查与考

核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具体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优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院系开展的就业工作督查评估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院系领导对就业工作重视情况;

2.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学与督导情况及效果;

3.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的开展情况;

4.就业资料的发放、就业推荐、就业辅导咨询、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招聘活动的组织、毕业生党团员管理、毕业鉴定和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等日常就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5.毕业文明离校工作情况;

6.毕业生就业率;

7.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情况;

8.就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9.就业工作特色与创新经验及理论研究等情况;

10.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情况。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我校就业工作有意见的,可以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具体做到:

1.认真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就业单位,自荐材料要真实,不得私自涂改学习成绩单,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和学校,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恪守诚信,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3.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相关实施细则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或广东省发布的新政策和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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